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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院宣判玖富系信息中介非实际收款方 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

2026-06-02 18:36:09     

  近日,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出借人邓某因不服湖北省某市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委托其外甥女熊某作为代理人,向该院申请就与玖富普惠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

  申请人从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的真实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核心证据的真实性、资金存管与担保事实认定的完整性,以及利息计算与费用承担的正确性等方面,向湖北省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系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并非其自身提供的担保,该模式符合监管对信息中介的定位。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作出了担保承诺,双方系中介合同关系,而非借款或担保关系,玖富没有承担还款义务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中,湖北中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邓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公司是否应对邓某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湖北中院认定,邓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邓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邓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邓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邓某承担还款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邓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湖北中院裁定如下: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很显然,根据玖富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法院对诉讼证据的审理来看,玖富公司在P2P网贷业务中只充当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并不是实际收款方。因此,当出借人遭遇回款困难时,应当依法向逾期借款的实际债务人主张权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回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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