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网贷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P2P平台的性质是借贷信息撮合中介,其本身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传统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如果出借人因为回款问题而对平台提起诉讼,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日前,甘肃高级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玖富数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便认定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还款责任,并最终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时,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对于一些仍在等待清退回款的出借人来说,看到甘肃高院的裁定可能会有些失望。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裁定已明确认定实际借款人才是借贷关系的适格主体。业内专家表示,即便平台完成清退程序,既存债权债务关系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应当与合规运营的平台方协作,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这才是符合法律的正当维权方式。唯有如此,出借人才能在诉讼过程中充分提供证据,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并赢得官司。

